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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捷信知识产权代理关于第8711819号“CHNKI”商标驳回复审成功胜诉
申请人: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11819号“CHNKI”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故于2011年12月26日委托我公司温州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驳回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69837号“CHEKI”商标近似。与方永星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209093号“正企;CHNQI”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浙江恒大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21122号“CHDKJ”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件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人放弃在第3069837号“CHEKI”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上主张权利,以下申请人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进行详细论述:
申请人并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复印件。

后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避雷针”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避雷针、电器插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后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予以部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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