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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异议、驳回)

一、商标异议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审查结论决定着一个商标注册与否,也在一定程序上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的确立。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对于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的救济十分必要。

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经形式审查合格进入审查程序后便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确权的最终确认,它是在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驳回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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