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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撤销三年不使用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查询到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同时将自己拟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若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那自己拟申请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文件

1. 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恒都提供,贵方盖章或签字)

2.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恒都提供,贵方盖章或签字)

3. 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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