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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捷信知识产权代理关于第6938859号“中缝森王+ZFSENW+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成功胜诉

申请人(原异议人):张章生

委托代理人:温州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马保满;地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魏岗镇花园行政村王土庄176

 

申请人因第6938859号“中缝森王+ZFSENW+图形”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之前的裁定,故于20120830日委托温州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复审,商标评审依法受理后,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56577号“中缝”商标、第4955560号“中缝重工CNKI”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该公司对引证商标的使用是申请人授权使用的,申请人及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广泛为公众知晓,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必然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并引发不良后果。综合以上原因,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并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与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国外商标注册证书及参加国内外展会资料,而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 “中缝森王+ZFSENW+图形”与引证商标“中缝"、“中缝重工” 主要识别部分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而且商品有都有熨衣机,更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源自同一个市场主体或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温州捷信代理公司的代理意见。在2013917日做出裁定如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温州捷信成功的为客户赢得了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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