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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关于第4661726号第35类“全家福”商标继续使用的决定
申请人: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显涨

    全家福健康管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敬诚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范显涨第4661726号“全家福”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于2017年07月12日向范显涨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范显涨提交2014年04月12日至2017年04月1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收到以上通知后,范显涨委托我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指定纸件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相应使用证据材料。
    现该商标案件已审查完毕,我公司于2017年12月收到国家商标局《关于第4661726号第35类“全家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的文件,确认,第4661726号第35类“全家福”注册商标不予撤销,仍可由注册人范显涨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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